绥化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未依照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未及时重新备案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