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管理与停车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符合下列情形的废弃机动车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停车设施内停放:(一)失去驾驶功能的机动车;(二)经依法认定为报废的机动车;(三)经依法认定为无主的机动车;(四)其他可以视为废弃机动车的情形。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