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影响停车位使用的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路内停车位或者其他公共区域未取得专属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围栏、杂物等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

(二)占用道路路内停车位停放机动车,从事经营性展示、清洗、维修车辆;

(三)擅自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