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遵循“首违不罚”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通过村规民约予以规范;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