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损坏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污水处理、公共厕所等公共基础设施、设备或者改变其用途;

(二)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

(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四)向水体倾倒垃圾、污水、粪污和其他废弃物;

(五)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

(六)随处张贴、喷涂广告和乱刻乱画;

(七)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八)其他影响村容村貌和清洁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