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查处道路非法客运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道路非法客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营商环境等部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证据移送、案件移交、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将查处道路非法客运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