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道路非法客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非法客运,是指未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或者超越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