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查处道路非法客运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道路非法客运,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道路非法客运,是指未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或者超越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