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道路非法客运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