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查处道路非法客运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查处道路非法客运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围堵、伤害执法人员的;(二)抢夺暂扣的道路非法客运车辆的;(三)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四)在执法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执法机关的;(五)在执法机关办公场所内滞留、滋事的;(六)阻碍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