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查处道路非法客运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围堵、伤害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暂扣的道路非法客运车辆的;

(三)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

(四)在执法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执法机关的;

(五)在执法机关办公场所内滞留、滋事的;

(六)阻碍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