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