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规划设计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项目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得降低。因规划、地质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变。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