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方面的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