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挖掘、穿凿、拆除、改动、损毁、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二)对海绵城市设施倾倒餐厨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易堵塞物。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