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海绵城市建设承诺内容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并参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出具意见。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