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三)公园和绿地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实施雨污分流,科学布局雨水调蓄利用设施,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五)河湖、湿地等水体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公共服务设施减少硬质铺装面积,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七)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八)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应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要求。

老旧城区雨污分流以及易积易涝点治理、管线入地、建筑节能、绿化硬化综合整治、停车场建设等工程应当同步进行海绵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