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和竣工图;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正。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