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五章 设施维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二)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掘、钻探或者打桩;(三)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阀门井内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四)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五)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进行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六)其他危害、损毁供热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