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集中供热设施维护和管理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企业出墙一米以外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

(二)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外除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由供热设施所有权人负责。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