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五章 设施维护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集中供热设施维护和管理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热源企业出墙一米以外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二)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外除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由供热设施所有权人负责。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