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用热面积、用热性质、用热主体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用户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在当年供热期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停热合同,停止用热期为整个采暖期。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交纳基础热费。

供热采暖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用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