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用热面积、用热性质、用热主体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用户应当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在当年供热期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停热合同,停止用热期为整个采暖期。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交纳基础热费。供热采暖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用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