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集中供热实行交费供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委托的收费机构交纳热费。逾期未交费的,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用户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热费和违约金的,供热企业可以限制或者中止供热。供热企业中止供热的,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