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企业应当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