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或者用户的原因外,供热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全天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非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合同约定。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