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供热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并推广使用供用热合同文本。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