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企业参加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