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企业参加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