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集中供热管线需要穿越建筑物等区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