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第四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审议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再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列席会议的人员经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同意,方可发言。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