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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执行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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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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