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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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