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人民健康需求,调整和完善中医医疗机构布局,加强与其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并配备诊疗设备。

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逐步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建设标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逐步达到三级医院建设标准,省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达到三级甲等医院建设标准。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中医药科室、中医病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中医医师,并设置中医馆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