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