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应当报送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