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相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拟定中医药发展和管理政策措施等;
(二)对中医医疗机构、人员、服务及临床用药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扶持政策;
(四)组织开展中医药人才培养;
(五)组织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指导中医药科研能力建设;
(六)发掘整理、传承推广中医药理论、技术等;
(七)其他中医药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