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根据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动态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评估时,应当根据中医医疗机构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