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明确中医药主管部门,合理配置人员,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中医药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