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保护与文化传播第四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江西道地中药材目录,建立江西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江西道地、特色中药材进行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提高江西道地中药材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