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江西道地中药材目录,建立江西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江西道地、特色中药材进行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提高江西道地中药材质量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