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医药资源的开发、挖掘和整理工作,抢救濒临失传的珍稀和珍贵古籍文献,搜集、整理和发掘中医药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传统诊疗技术,加强杏林文化、中医药文物、古迹保护,开展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保护、传承工作。
鼓励和保护捐献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民间验方、秘方和传统诊疗技术等,并给予奖励。
中医药人员的验方、秘方、传统诊疗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可以作为资本入股,参与开发,并受法律保护。
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验方、秘方、传统诊疗技术和科研成果等;未经权利人允许,任何人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验方、秘方、传统诊疗技术和科研成果等。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