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第四十二条有效鼓励中医药机构和中医药从业人员申请中医药专利、商标、软件著作、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支持开发中医药专利产品。对不适宜专利保护的工艺、方法等,可以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实施保护。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