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在职培训规划,建立社区、乡村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和中药专业人员带徒授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