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中医药院校应当建设与之相配套的实践教学基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