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医药产业发展第三十三条有效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下列情形,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配制和使用;(二)鲜药榨汁;(三)受患者委托,按照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