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下列情形,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
(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配制和使用;
(二)鲜药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按照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