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中药材农药残留、重金属限量标准,分区域、分品种规范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的使用管理。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超过标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