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建设融医疗、照护、康复、养老等为一体的中医药特色医疗养老机构。

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老年病科或者老年病诊室。鼓励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