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建设融医疗、照护、康复、养老等为一体的中医药特色医疗养老机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老年病科或者老年病诊室。鼓励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