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以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为内容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新模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扩大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服务范围。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具有中医特色、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