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根据特定需要收取的有专项用途的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四)国有资本收益;(五)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六)罚没收入;(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八)其他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