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五章 票据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一)转让、出借、串用、虚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二)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三)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