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执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执收单位未按规定出具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主管部门投诉。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