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

(一)转让、出借、串用、虚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三)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