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政府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

(一)违法执收的;

(二)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经财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的具体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